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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申復、申訴流程

評鑑報告初稿送達後之申復與申訴流程說明

一、申復

受評鑑學校對評鑑報告初稿,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於報告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,載明具體理由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本局提出申復(申復書如附件七)。本局認申復有理由者,修正評鑑報告初稿;申復無理由者,維持評鑑報告初稿。

  1. 評鑑程序有重大違反相關評鑑實施計畫內容之情事,致生不利於受評鑑學校。
  2. 報告初稿所依據之數據、資料或其他內容,與受評鑑學校接受評鑑時之實際狀況明顯不符,致生不利於該學校。但因評鑑時該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欠缺或錯誤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  3. 其他報告初稿所載內容有修正必要。

二、申訴

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不服者,得於評鑑報告書送達後一個月內,載明具體理由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本局提起申訴(申訴書如附件八)。

前項情形,經評鑑會審議後,本局認申訴有理由者,由本局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,其最終之評鑑報告經評鑑會確認後,由本局另行公布,並函送受評鑑學校。

三、評鑑報告

評鑑報告由本局公布,並函送受評學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