評鑑報告初稿送達後之申復與申訴流程說明
受評鑑學校對評鑑報告初稿,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於報告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,載明具體理由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本局提出申復(申復書如附件七)。本局認申復有理由者,修正評鑑報告初稿;申復無理由者,維持評鑑報告初稿。
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不服者,得於評鑑報告書送達後一個月內,載明具體理由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本局提起申訴(申訴書如附件八)。
前項情形,經評鑑會審議後,本局認申訴有理由者,由本局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,其最終之評鑑報告經評鑑會確認後,由本局另行公布,並函送受評鑑學校。
評鑑報告由本局公布,並函送受評學校。